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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道路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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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张女士;被告某口腔医院

于2007年8月27日立案受理。2007年11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口腔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女士诉称:原告因两颗大牙时常疼痛,怀疑是虫牙,2006年8月27日由母亲陪同到被告处医治。无医师资格的医生诊断为“虫蛀牙”,并称原告的牙均为“四环素牙”,需要美化和保护。因四颗门牙比较重要,决定先进行美化保护。原告母亲回家拿钱之机,原告的右下及左下中切牙、侧切牙被医生磨成米粒状。

被告医生错误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00元、换牙费用192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2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6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