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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国家机关

国家赔偿中的国家机关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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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什么



    《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处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即公务员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 之自由或权利,或公有之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体


    或财产受损害,而由国家负损害赔偿责任之制度。


    请求国家赔偿之事由:


    1、公务员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於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


    害者亦同


    2、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


    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其执行职务之人於行使公权力时,视为委托机关


    之公务员。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