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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无效

质押合同无效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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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1、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2.质押合同无效◆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条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3.未记载合同◆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股份质押无效的具体主要情形就是这几个了,在办理股权质押时提醒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就把股份作为质物签订股份质押合同,这项无效,这主要还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读者们可以将其理解清楚方便记忆。另外合同出现无效条款的情形,也并不容易解决,因为涉及到股权和公司,所以办理股权的质押其它无效情形也要把握清楚,最好的情况是先咨询律师在办理质押。如果已经出现了问题,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