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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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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外资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你好,以下是关于外资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关于能否转让的问题



1、关于转让



按照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我们认为,只要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诉讼、保全等其他权利限制、瑕疵,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可以转让,外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如有)和在建工程(如有)一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