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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