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法录帮 法律 1.0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TAG标签:使用权 土地承包 征地拆迁 收回 临时 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