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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在我国的数量也是最多的,因为实践中大多数的案件其实都是靠基层法院进行管辖,至于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要是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话,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