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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岁监护权

二十岁监护权
监护权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 护人。 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 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 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根据你的问题,该智障亲戚是否是否已经有法定或经村居会居委会同意的监护人,如果已经有监护人,根据规定也是可以变更的。具体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