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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营企业需要谁的批准

设立合营企业需要谁的批准
设立合营企业需要谁的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