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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责任比例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责任比例
医疗损害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1、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很多人觉得如果发生医疗纠纷,那么医疗机构一定是难脱干系的,所以医疗机构是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医疗纠纷赔偿谁拿钱还需要看在该纠纷中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相关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相关的责任,那么医疗机构是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