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的实施原则

根据普遍管辖权或普遍性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所犯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全人类的,并且罪行极为严重,不容有管辖权投机,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加以惩罚。某些国际规范具有普遍性,这一观点与普遍管辖权概念以及强行法概念密切相关,整个国际社会都负有义务,某些国际法义务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而且不受条约调整的。


随着1993年比利时颁布《万国管辖权法》,这一概念受到极大重视。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减少了制定普遍管辖法的预期需求,但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以前犯下的罪行。


司法机关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案审理案件时,除必须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特有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即对于一般外国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外国公民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我国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他和本国公民同等待遇。


4、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即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坚决信守。


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诉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