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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上分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贷双方的行为效力是审查借贷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征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关系的限制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时,一般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合法,即可以认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生效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的。实务中,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给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开具借条。


再次,注意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