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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2.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主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现实生活中表现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会日益突出的那些破坏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4.其调整范围有: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育,典型的经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并不突出;而以欺诈利诱为特征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大量出现,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抽奖式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行为等最为突出。这些行为涉及面广,发案数量多,持续时间长,已在相当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其进行规制和予以制裁实属当务之急。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