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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提起、当事人、执行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存在差异。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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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而制定,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该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5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6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7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1.8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