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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建设工程合同

四川高院建设工程合同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该条规定表明:结算工程价款有约定从约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对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然,对合同中未约定的部分工程也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