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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十

劳动法第八十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入职一个月以就要与其签订老合同,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不能够胜任所在职务,出现重大患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因工负伤,签订条约后客观条件发生了变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