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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选择权是由谁行使

选择之债选择权是由谁行使
选择之债选择权是由谁行使
1、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由债务人行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