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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一)、岗位工资变动: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双肩挑”人员免去领导职务后执行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变动: 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参加工作并已转正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确定薪级工资的基准时点为2006年6月30日,此后参加工作并转正的工作人员确定薪工资的基准时点为其转正定级之时;以下所述的薪级工资的变动均以教职工在上述基准时点时的学历、工作、岗位情况为基本计算依据。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但因岗位变动而发生工资变动(见下条①)时,增加薪级工资超过原薪级工资1个级差的,当年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三)、岗位变动调整薪级工资:


1、在同类别岗位中变动的:


①由低等级岗位聘用到高等级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达到或高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②由高等级岗位聘用到低等级岗位的,薪级工资不变。


2、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变动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即返回到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按当时(2006年6月30日)本人基本情况和套改政策规定重新确定薪级工资(具体计算方法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再加上2007年后按规定可正常增加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 未计算入工作年限的大学专科以上学习年限


以下情况不能计算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计等次或未考核的;连续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在职人员读统分研究生的读书期间;停薪留职(包括自费留学)期间;未签、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


受降职、撤职处分人员受处分前后的同级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受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自动离职后重新参加工作,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基本工资标准。㈣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才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