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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强制公证继承

北京住房公积金强制公证继承
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继承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


我们发现有些财物可能只是被继承人帮忙保管,实际并不享有所有权,对于这样的财产就不能当做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其去世的时候由继承人来继承。至于哪些财产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上文中根据《继承法》里面的规定为大家做了列举,格外要注意,对于公民依法承包所得的个人利益,也是可以按照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