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监视居住次日起算

监视居住次日起算
监视居住的起算时间

对于“监视居住的起算时间”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起止时间的确定方法与刑事拘留、逮捕的确定方法一致,以宣布之日开始计算,而公安机关则是以宣布的次日开始计算。


但是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有作出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处《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