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配偶执行异议

配偶执行异议
我想知道配偶执行异议到底都有哪些啊?
在债务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人系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的一个习惯做法是应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裁定追加后,如果配偶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依法就该异议作出裁定,在裁定驳回时,法院应如何交待相应的救济权利?对此,实践中做法不一。这里笔者试作一探讨。 一、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 (一)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 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的主体有两类,分别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与第二百二十七条,前者提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后者为案外人。 (二)执行异议的对象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的对象。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见,该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2、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对象。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该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的对象应是执行标的。 (三)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 1、复议程序: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复议程序,针对执行行为,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救济权利。 2、诉讼程序:配偶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针对的是执行的标的,涉及的是案外人(也包括当事人)实体上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