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继承纠纷中的赠与

继承纠纷中的赠与
继承纠纷中扶养关系的认定条件
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即形成扶养关系。 只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就可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主要包括对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包括提供住房保障、医疗费用等。 《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