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搜查的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