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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法内容

村委会选举法内容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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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遵循什么原则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