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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广东江门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一般是多大

农村居民在满足了一定条件之后,则可以申请获得一块宅基地,用以建造住宅。但具体该分配给申请人多大面积的宅基地呢?这就是申请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了,那到底农村宅基地面积一般是多大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一般是多大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四)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五)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六)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


二、宅基地需办理的登记事项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针对不同的申请人,由于家庭情况不同,因此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所能获得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是不一样大的。因此,大家要是觉得自己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与其他人的不同,这其实也是正常的情况。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扬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