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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调解书

商品房纠纷调解书
商品房买卖纠纷怎么调解

1、分析法律政策,正确加以引导


在我国,商品房买卖既体现了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又受到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而纠纷的形成,很大程度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了解,这就需要调解人员将当事人的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解说,通过释明使双方逐渐对法律规定及政策导向形成正确认识,对行为后果产生预期,从而有了承认错误和接受调解的心理准备。调解人员还应当不失时机地进行疏导,运用权衡利弊的方法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通过为其算经济账的方式使双方缩小差距,实现平衡。


2、房产商未兑现广告承诺的调解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一般不是合同的内容,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也就是说,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调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属于正常的商业宣传,还是属于房产商必须恪守、不得违反的承诺。此外,此类纠纷中双方大多没有约定房产商交付房屋不符合广告宣传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或金额,而购房人要证明其损失额又具有相当难度,故应通过调解使房产商认识到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其相较于购房人处于优势地位,考虑到企业品牌及长期发展,妥善的方案是对购房人作出合理补偿


3、商品房质量问题的调解处理


首先,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而发生纠纷的,如果通过加固等方式能够修复,则可以调解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则应调解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方案都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之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调解时也应考虑合同的解除及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不同意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则可调解由买受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4、商品房面积问题的调解处理


在调解商品房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引发的纠纷时,应认真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多退少补方式计算”,则不能简单按多退少补的方式结算面积误差款。因为《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公用分摊面积增加导致房屋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人不承担超出部分房款。该规定应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此时购房者应仅就套内面积增加部分支付补差款,而无需就公用分摊面积增加部分支付补差款。如果合同仅约定“按多退少补方式计算”,则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因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按多退少补结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以约定为准。


但也要说明在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下,不是一定就会产生纠纷。但作为购房者而言,这种情况下自己的利益肯定是会受到损害的,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