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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消灭

先诉抗辩权的消灭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就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而合同在履行的时候,合同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先履行抗辩权何时消灭?下面由本站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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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行使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定义: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