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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归哪里管制

监外执行归哪里管制
监外执行归哪里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法律管制法律管制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一些犯罪分子,因为其符合相关规定,不对其收监,或者收监后暂予监外服刑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