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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下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新物权法下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新物权法下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一、权利凭证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与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不同,股票的价格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股票的担保价值也有可能发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利用股票的设置的形式回避《公司法》的一些强行性法律规范。

为维护股份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发挥股票质押的积极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

若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作为质押客体的股票予以转让时,即不在此限。

但出质人转让股票所有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债权银行使质权与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的不同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予质押权人为生效要件

在股票质押中,由于股份悉数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故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

债权银行依受法律保护的质押关系而享有的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并不能行使。

只有证券公司未适当履行债务,债权银行方可行使质权。

也由此看出,不同于一般银行借贷合同的诺成性质,质权贷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