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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具体含义及操作

劳动仲裁的具体含义及操作
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具体步骤及顺序
劳动仲裁办案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仲裁委书面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2、申请书副本送达: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答辩: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 4、答辩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在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5、通知开庭: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6、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当事人最后意见、庭上调解。 7、结案:主要的三种结案形式有和解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庭调解成功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调解无效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8、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