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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举证责任

债务纠纷的举证责任
债务纠纷的举证责任
【问题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
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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