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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

不予国家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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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哪些情形不予赔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4.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5.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6.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7.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