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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取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取消
云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收取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云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