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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时间限制

移送管辖的时间限制

移送管辖,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二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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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时间在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希望对你的移送管辖的时间的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