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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该如何认定和承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该如何认定和承担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该如何认定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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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该如何认定和承担
认定和承担责任如下:
1、执法办案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2、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3、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错误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4、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5、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