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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查询核定使用商品30类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注释】


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