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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提前介入

公诉提前介入
请问一下公诉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好,以下是检察机关公诉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1979年刑诉法第45条相比,现行刑诉法除将原称谓“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外,其余完全相同。与刑诉法相应,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规则第3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与高检院1991年刑检工作细则第6条相比,实施刑诉法规则将原提前介入的范围“特别重大、重大、重大集团、重大复杂案件和影响大的涉外案件”统一规定为“重大案件”,又将原提前介入的内容“……的现场勘查以及……的预审活动”改为“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并增加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任务。此外,高检院和公安部在1988年10月关于“加强检察与公安互相联系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   综上,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可以归纳为,提前介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提前介入的前提,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时候;提前介入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的内容,是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前介入的任务,是了解案情、分析证据、提出建议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结合刑诉法第8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刑诉法规则第323条的精神,提前介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对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在受理报捕之前,依法派员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和监督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