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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行政拘留手续

停止行政拘留手续
行政拘留的手续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错拘错捕,可依法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