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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监控 刑事侦查

通信监控 刑事侦查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及监控通信条件

1.监视方法: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1)电子监控监视方法:是指利用电子设备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行动进行即时跟踪和监督的方式;(2)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


2.监控通信条件:在侦查期间(严格限制在侦查阶段、不含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1)只能在侦查阶段监控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a.监控通信限于侦查阶段;b.监控通信只限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通信;c.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之外的通信必须经过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批准。(2)不得监听监控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高检规则》和《高法解释》规定,不得派员监听和监控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或与其通信】。(3)不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除与辩护履行通信之外通信均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但只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之外的通信才可以采取监控措施。【律师提示】①将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适用条件:a.符合逮捕条件(第79条规定);b.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②将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适用条件:a.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b.不能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对于那些触犯了刑事法律,但是没有被抓捕的公民,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但是监视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是公职人员,也会受到刑事处罚,由此民事主体可以向当地的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