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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

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