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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第15条

工伤条例第15条
工伤法律条例第21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期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工伤认定之后,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