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婚假习俗 法录帮 法律 8.28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广东深圳婚假假期《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TAG标签:广东 工资福利 劳动纠纷 婚假 习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