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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农村宅基地申请

衡水市农村宅基地申请
衡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根据衡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