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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役与刑事拘役区别

行政拘役与刑事拘役区别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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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拘役的区别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

如果任何的公民做出了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那么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当事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如果司法机关被判处了管制以及缓刑的处罚后,虽然不会对犯罪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但是也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