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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追诉期限

拘役的追诉期限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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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拘役的人追诉有期限吗




    有追诉期的;



    我国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刑法第87条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时的追诉期限。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刑罚体系是以有期徒刑为基本刑构建而成的,即刑法分则中对每一具体犯罪都配置了包括有期徒刑在内的量刑档次,拘役、管制一般都是与二年、三年或者五年有期徒刑选处的,不存在单处或最高刑为管制、拘役的情形。因此,不论行为人触犯哪个罪名,也不论其具体的犯罪情况如何,都可以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清晰、快捷地确定相应的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