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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管辖

担保追偿权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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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会怎么处理?

您好,您的问题担保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会怎么处理的相关回答如下: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债权人的本债权以及围绕该债权存在的物的担保以及其他从权利都一并移转给保证人。此债权的概括移转属于法定移转,无论保证人还是原债权人都无须通知债务人或从义务人,保证人就享有相应的追偿权。但这种实体权利的移转是否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即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管辖法院是否仅依债务人或从义务人住所地确定,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