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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5条是共同危险吗

侵权责任法第85条是共同危险吗
对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理解问题!
《侵权责任法》85条规定的情形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种不论事实上自己有没有责任都要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法定责任在法理上称之为推定过错责任。假如所有人甲无法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管理人乙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而使用人丙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因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是谁,依第十条二人需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相对被侵权人而言的,就侵人之间而言,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详见下面附带的法条,侵权人之间最终还是要按按份分担责任的,因为即使按等额也是按份的(即各按50%的份额)。附: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