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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病医保的政策

宝鸡市大病医保的政策
宝鸡市诉讼上诉费规定
  上诉费用仅上诉的那部分财产价值交纳。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