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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参加庭审

原告未参加庭审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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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法庭审理




    无罪辩护的庭审是公诉方与辩方在观点、立场上通过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对抗的过程,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到法庭辩论结束,每一个程序都是在针锋相对的氛围中进行,来不得半点侥幸。辩方在法庭上的每一个发言,都必须贯彻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



    
(一)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宣读起诉书后,辩方在法庭第一次进行辩护性发言,这次发言由被告人完成,是辩方无罪辩护的纲领性发言,其基本要旨在于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反驳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发言的内容需在庭前会见时沟通到位。



    
(二)对被告人的交叉讯问及证人的询问。被告人对于公诉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应有事先的准备,对于公诉人提到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提问要予以坚决的否认。



    对于其他被告、证人证言中不利的言词证据要设计精巧的问题予以推翻,还原事实真相。如本文引用的非法侵占农用地案件中,同案被告人陈某称我的当事人与他们一起参与《土地承包协议》的签订,其供述是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而协议签订的时间正好是被告人父亲火化的当天,显然陈某说的与事实不符。辩护人问了陈某几个基础性问题之后,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晋某父亲的葬礼,你送了多少钱?”陈某不假思索的回答:“送了400元。”并补充说明村委会干部都是按这个标准送的。由这个问题突破,证明了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当天正在操办丧事,陈某对当事人的有罪指证不能成立。



    
(三)对有罪证据的质证及无罪证据的举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总会有一系列的控诉证据,在无罪辩护中,必须针对有罪证据进行有力的驳斥,否决其证明力。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出了关键证据,国土部门关于涉案土地系农用地性质认定的多份证据,而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形成的时间是在十年前,辩护人质证认为公诉机关的这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地块在承包时的实际性质。同时,辩方举出了规划局在两年前已将涉案地块调整为工业用地的书面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侵占农用地的事实不存在。



    
(四)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庭审的总结性发言,无罪辩护的重点在于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全面反驳控方的观点,其结论是通过对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分析自然而然得出的。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注意公诉机关的控诉思路及证据有无变化;审判人员关注的重点、对双方观点的认可程度、对证据的采信情况;有无需要休庭的特殊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对辩护意见按庭审情况进行调整。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应当做好相关事实的准备,应当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界定做出是否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决定,如果符合无罪辩护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取证为辩护做准备。在法庭辩护时,应当充分利用相关证据证明文件,结合对法律的合法解释,以希望法庭作出利于己方当事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