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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罪上诉状

非法吸收存款罪上诉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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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另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认为网贷平台普遍的经营模式几乎都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原因如下:

1、现在网贷平台未实行牌照管理,不存在被依法批准的情形,网贷平台虽然披着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外衣,但实际上在经营着需要金融监管的放贷业务。

2、网贷平台现在普遍采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虽然有些平台采取了一些规避直接公开宣传的行为,比如先把不特定用户吸收为会员,然后在会员范围内进行宣传,但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3、网贷平台虽然对外宣称自身是信息中介,但是实际上为投资人提供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保险等方式的本息担保,行业内外都心知肚明,投资者之所以投资给平台决不是因为相信素未谋面的借款人,而是相信平台的信用。而网贷平台也千方百计的使投资人相信其平台是安全的,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承诺其可以保障投资收益。

4、网贷行业普遍存在设资金池的现象和做法,表现在出借方不是将出借款直接汇给借款方,而是通过充值、投标的流程将资金汇入网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然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平台方指令汇入其指定账户。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基本上不能起到监管资金流向的作用。正是因为借款不直接从出借方汇入借款方账户,而由平台方接收出借人汇入的资金,这给了网贷平台任意支配出借人资金的空间。从这个角度来看,网贷平台完全符合“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要件,因此曾有法律界人士断言“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资“。此观点虽然过激,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网贷平台普遍的经营模式基本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说网贷平台搞非法集资,“虽不中亦不远矣“。

5、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来看,即便网贷平台没有出现提现困难、跑路或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只要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人数在30人以上,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此标准,基本上所有正常经营的网贷平台,都达到了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从上述分析来看,网贷平台普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根源在于网贷平台存在对网络借贷进行信用背书和建资金池的行为。